申请执行人岳豫梅。被执行人闫义民。被执行人阎新爱。
关于申请执行人岳豫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义民、阎新爱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闫义民、阎新爱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协助申请执行人岳豫梅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南下街37号院6号楼3单元7号(老房号为:南彩小区7号楼1单元7号)房产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岳豫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