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岩。被执行人崔永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永生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永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崔永生的银行存款88931.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郑宏辉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