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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皖宾与李中凌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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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皖宾。被执行人李中凌。委托代理人汪静涛、李昊悦,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皖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中凌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中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中凌的银行存款5970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郑宏辉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