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晓峰。委托代理人柯余海,河南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志浩。被执行人张瑞。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32号,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瑞曾缴纳事故保证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李辉缴纳的事故保证金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