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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文录与张奇帅、河南宏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00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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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文录。被执行人张奇帅。被执行人河南宏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文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奇帅、河南宏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奇帅、河南宏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33.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