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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永与郭永召、郑晓敏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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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永。被申请执行人郭永召。被申请执行人郑晓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永召、郑晓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永召、郑晓敏银行存款2596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