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永。被申请执行人郭永召。被申请执行人郑晓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永召、郑晓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永召、郑晓敏银行存款2596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