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军与孙卫民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9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军。被执行人孙卫民。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军申请执行孙卫民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卫民的银行存款63293.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毛建审判员:郑宏辉

书记员:刘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