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瑛与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009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瑛。被执行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李宏魁,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佩爔,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付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银行存款1039535.9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