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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蕊青与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法执它字第0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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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吴蕊青,女,汉族,1948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申请执行人吴蕊青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一案,本院(2010)雁刑初字第00340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返还投资款部分指令我院执行,我院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分配方案,对申请执行人的投资款进行了核对,所欠投资款20085款项20085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法执它字第0178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海鹏代理审判员:刘霁月代理审判员:李鑫

书记员:苟晓姝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