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刘加强。被执行人孔祥银。被执行人邓义全。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7月26日分别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邓义全在保康及襄阳两地均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评估)被执行人邓义全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ⅹⅹ号领秀花园2栋3号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为:700XXXXX号,所得收益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伟审判员:雷清华审判员:胡明杰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