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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邢台市热力公司与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热、供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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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热力公司,住郭守敬大街被执行人: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邢台市桥西

邢台市热力公司与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热、供水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没有侵害其他人利益,撤销申请程序合法,经合议庭和议,准予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刘耀代理审判员::张龙代理审判员::岳洪台

书记员::张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