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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陈彩凤、被执行人吴继荣、陈海雀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行字第2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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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彩凤。被执行人吴继荣。被执行人陈海雀。委托代理人许海军、陈智高,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44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继荣、陈海雀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继荣、陈海雀所有的款项12899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艺杰

书记员:龚晓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