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明亮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明。被执行人厦门市欣达意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小文。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欣达意印刷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欣达意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117881.7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如男
书记员:樊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