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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217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被执行人王荣贵、洪红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行字第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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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荣贵。被执行人洪红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王荣贵,洪红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荣贵,洪红叶所有的款项183895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林乐园

书记员:张逸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