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亮,农民。被执行人朱友人,成年人,教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友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城关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朱友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城关分理处62×××14账号上存款138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波
书记员:陈贵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