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清花,居民。被执行人甘信刚,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甘信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甘信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甘信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6288账户上的113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池成湖
书记员:李凤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