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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清花与甘信刚扣划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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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林清花,居民。被执行人甘信刚,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甘信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甘信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甘信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6288账户上的113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池成湖

书记员:李凤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