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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华冬与彭京友、孙维国、杨京志冻结执行裁定书-2

(2012)平执字第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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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蒋华冬,居民。被执行人彭京友。被执行人孙维国。被执行人杨京志,1968年1月20日。

(2011)平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维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维国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维国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邱信用社9160919XXXXXX、9160919XXXXXX、622319XXXXXX账户的存款各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刘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