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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安平与被告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销民事行为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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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安平,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地矿局实验研究所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南街**。法定代表人:张东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赤涛,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李安平以被执行人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606.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5606.87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炜曦审判员:杨晓齐审判员:焦颖茹

书记员:王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