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代理人阎玉安。委托代理人贺婧。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佰人王串串香东关南街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 负责人贾国文,经理。2012年11月19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2年7月5日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2)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佰人王串串香东关南街店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碑人社罚字(2012)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碑人社罚字(2012)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荣审判员:王育英代理审判员:车乐
书记员:李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