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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桂珍与齐海棠、李杰腾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0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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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桂珍,女,194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五环集团退休职工,住。被执行人齐海棠,女,194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艺术学校退休教师,住。被执行人李杰,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美容院员工,住。

王桂珍与齐海棠、李杰腾房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碑民一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李治峰执行员查永谦执行员胡跃岗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