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瑾迪,男,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简家村**。被执行人陕西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关正街**。法定代表人:邹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赵瑾迪与被执行人陕西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一案,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称,由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尽快予以安置,且多次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现手续正在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卫东审判员: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刘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