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魏新军、潘晓玲代理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27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负责人:吴红,主任。被执行人魏新军,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晓玲,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含光大厦**

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与魏新军、潘晓玲代理费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其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潘晓玲、魏新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1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助理审判员:胡跃岗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