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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张岭与被执行人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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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岭,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南路阳光小区湘园**。法定代表人贺晋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4旅游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李大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岭与被执行人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岭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将登记在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西安饮食股票81000股过户至申请人张岭名下,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杨子江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