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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费伟国与被执行人党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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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费伟国,男,1960年1月12日生,汉族,西安市第一印刷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党亚军,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西安市军娇商贸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费伟国与被执行人党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费伟国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1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杨子江

书记员:刘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