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菊花园**。法定代表人苏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汤伟德,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纺织城国棉六厂光明小区**(身份证号6101111959********)。被执行人徐翠凤,女,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纺织城国棉六厂光明小区**身份证号6101111959********)。被执行人陕西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申请执行汤伟德、徐翠凤、陕西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8)西证经字第3765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2008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汤伟德、陕西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同时,三方对上述《还款协议》进行了公证,西安市公证处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了(2008)西证经字第3765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本院认为,设置担保合同关系属于不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超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的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公证处(2008)西证经字第3765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姚立军执行员常庆旭
书记员:晁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