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黄友芳与宋秀兰等扣划执行裁定书doc

(2014)平执字第219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黄友芳,居民。被执行人毛由民,干部。被执行人宋秀兰,教师。被执行人魏丕清,居民。被执行人王卿芳,居民。

扣划被执行人魏丕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第一储蓄所魏丕清账户上的314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建业

书记员:刘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