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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决定书

(2018)鲁1326司救执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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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司法救助申请人:王纪柱,男,1996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流峪镇西沟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6********。

王纪柱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由合议庭进行了合议。本案现已办理终结。在本院(2015)平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王纪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裴中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纪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被执行人裴中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因被殴打致王纪柱伤情构成十级、六级伤残,劳动能力受限,还要后续治疗,现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救助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2014)平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4、平邑县流峪镇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平邑县流峪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救助申请人家庭困难证明;5、平邑县中医院病历、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王纪柱伤残评定事项的鉴定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4)平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裴中义赔偿原告王纪柱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49119.20元,后本院以(2015)平执字第83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一庭向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了建议给予王纪柱司法救助的报告及司法救助申报表,载明:本院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立案执行后,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执行,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躲避,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至今仍下落不明,该案近期内难以得到执行。现申请人身体受伤后造成残疾,体弱多病,劳动能力受限,仅依靠种地维持生活,给家庭造成生活困难,无其他救助,经合议庭合议建议给其司法救助500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调查核实查证、本院执行一庭提交的建议救助报告、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合议庭合议笔录及救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王纪柱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六条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救助申请人丰宗海受伤轻,劳动能力未收限制,不宜给予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赔偿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救助王纪柱人民币4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