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山峰,居民。被执行人咸晓梅,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平民初字第37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实,刘加彬拖欠咸晓梅借款37000元本息【见(2010)平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刘加彬在平邑县武台镇人民医院有工资收入,并被咸晓梅申请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刘加彬拖欠被执行人咸晓梅的工资收入228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刘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