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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戚建丽与李明富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4)平执字第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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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戚建丽,居民。被执行人李明富,干部。被执行人李涛,平邑县文体局职工。

(2010)平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第一储蓄所存款1610065101014XXXXXX账号的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池成湖

书记员:苗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