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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权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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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权某,男,1959年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57年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伏某某,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权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开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伏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伏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朱恒胜执行员尹航

书记员:贾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