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权某,男,1959年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57年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伏某某,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权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开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伏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伏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朱恒胜执行员尹航
书记员:贾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