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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厦门剑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赵凯冬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行字第2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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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剑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华。委托代理人程曾锦。被执行人赵凯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2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凯冬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凯冬所有的款项6906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如男

书记员:樊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