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浩,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被申请执行人李远明,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丛二路自编****。法定代表人曾小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良,系该公司职员。本院作出的(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远明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262433.2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罗浩,并诉讼费9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李远明、广州市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执行。委托代理人杨红山,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远明、广州市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2013)惠博法执字第781号执行通知书,限其七日內履行上述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中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粤A号)。查封从之日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抵押、转让、过户等,由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和使用,允许该车辆办理年审业务,但不得人为损坏和灭失。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执行。
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
书记员:林宁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