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伟强,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执行人:陈润荣,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
本院在执行(2012)惠博法执字第399号一案中,依判决,被执行人陈润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900元,诉讼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2)惠博法执字第399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振良审判员:付晓畅代理审判员:纪汉雄
书记员:黄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