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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常熟市兴达电子有限公司、向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惠博法执字第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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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兴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福山农场一工区。法定代表人:黄茂珠,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向东,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本院在执行(2012)惠博法执字第436号一案中,依调解,被执行人向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20000元,该款被执行人应于2012年1月2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2012年2月至2012年11月的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剩余70000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未按一期前述约定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就220000元价款及20000元违约金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支付诉讼费4300元。因被执行人并未履行调解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2)惠博法执字第436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振良审判员:付晓畅代理审判员:纪汉雄

书记员:黄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