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朱耀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邱广球、王伟君。被申请执行人:廖逸文,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博国土资(罚)字(2013)4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先予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材料有误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的先予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先予强制执行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远忠审判员:罗春华审判员:钟翔能
书记员:曾观凤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