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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3

蒋文君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14)广法赔立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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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3年文书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赔偿请求人蒋文君(曾用名蒋柯),女,生于2006年7月3日,现住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理人蒋广渠,男,生于1987年3月9日,现住广安市广安区。系蒋文君父亲。委托代理人蒋德杰,男,生于1955年8月28日,现住广安市广安区。系蒋文君祖父。赔偿请求人蒋文君于2013年10月25日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判决造成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打印费、复印费等经济损失50000元为由,通过广安市人大寄送国家赔偿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以本院二审民事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上级法院再审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其在诉讼中产生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蒋文君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