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武,绰号“武哥”,男,生于1975年8月30日,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武胜县。1990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28日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9日由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被告人邹黎,绰号“小鱼儿”,男,生于1988年8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岳池县。2007年1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9年9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28日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9日由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文世海,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市检刑诉(20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邹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武及其指定辩护人文世海、被告人邹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文武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贩卖给邹黎100颗麻古,10克冰毒。被告人邹黎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每次是分10颗购买的,不是一次性购买的那么多,购买的时间记不清了。
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左右,被告人文武在合川“勇娃”、“高哥”(均在逃)等处购得冰毒、麻古等毒品后,除部分吸食外,贩卖给被告人邹黎10克冰毒、100颗麻古,并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雷某2个小包子冰毒及20颗麻古、汤某20颗麻古、余某2个小包子冰毒及20颗麻古、谭某10颗麻古。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文武从朋友王某处借得川RV**..小车从武胜县城驾车到合川市区“高哥”处购买毒品后,当晚22时许,被告人文武驾车从合川返回至武胜县高速公路出口处,被武胜县公安局挡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文武驾驶的川RV**..小车内搜查出399颗麻古疑似物。当晚,公安机关又在被告人文武的住处搜查出161颗麻古疑似物。经检验鉴定,其车上的399颗麻古重36.5439克,其住处的161颗麻古重14.9979克,且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文武贩卖麻古170颗,按照其被查获的麻古每颗平均重量折算,170颗麻古重约15.6468克,贩卖冰毒10克另4个小包,重约11克;被告人文武被查获麻古共560颗,重量为51.5418克,上述各项共计重量为78.1886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2012年5月24日,接群众举报,川RV**..车到合川购买毒品贩卖。接报后,组织警力在武胜高速收费站挡获被告人文武,从车内搜出麻古疑似物38克,(二)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2012年5月24日对文武驾驶的川RV**..黑色比亚迪F3小轿车进行搜查并将车内用两个蓝色封口袋分装共399颗麻古疑似物和川RV**..黑色比亚迪F3小轿车扣押;5月25日对文武住处进行搜查情况并扣押161颗麻古疑似物、1盒透明封口袋、1包塑料吸管、1个插有吸管的马壶以及扣押物品照片。(三)书证 (1)抓获经过2012年5月24日晚22时许,文武在武胜县高速公路收费站路口被武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发还物品清单发还川RV**..小轿车1辆,领取人王某。(3)武胜县人民法院(1990)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文武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8月30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录音录像光盘对文武、邹黎的相关搜查、抓获录音录像。(5)文武的电话通话详单文武通话情况 (6)邹黎和蒋某的电话通话详单邹黎以及蒋某通话情况。(四)鉴定结论 (1)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被检测人文武、邹黎、刘某、雷某、汤某、谭某的新鲜尿液呈阳性;被检测人蒋某、余某的新鲜尿液呈阴性。(2)检验报告所送检材1(小轿车上红色和绿色片状固体颗粒)共重36.5439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所送检材2(文武家中搜出的红色和绿色片状固体颗粒)共重14.9979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五)证人证言 (1)证人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文武系自己的丈夫,吸食毒品。2012年春节,文武说,因为欠了很多钱,想卖毒品(冰毒和麻古)挣钱还账。大约2012年5月10几号,文武在家里递给我10颗麻古,用卫生纸包好了的叫我送到粮食局门口给“老东娃”,我把这10颗麻古给“老东娃”后,“老东娃”说他给文武打电话,没有给钱就拿起毒品走了。没过几天,我在家睡觉,“小鱼儿”又来找文武,我说不晓得文武在哪,“小鱼儿”就在睡觉的房间床头翻到一小包冰毒,没给钱拿起就走了。2012年5月22日上午约8时许,文武在家睡觉,叫我拿了一小包冰毒到武胜县粮食局门口马路边给“小鱼儿”,我到马路边把冰毒给“小鱼儿”后,“小鱼儿”拿起毒品就走了,也没给钱。我只帮文武送给“老东娃”、“小鱼儿”两次毒品。我不帮送,文武就骂我,害怕就送了毒品。蒋某辨认出邹黎是与其交易过毒品的“小鱼儿”(文武)和“老东娃”(雷某)。(2)证人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证实自己曾用名“老东娃”。2012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到文武家中以400元买了2个小包冰毒和500元买了10颗麻古。2012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打电话向文武要10颗麻古,并问钱可不可以先欠着,文武同意后叫我到粮食局楼下小区门口等他,文武让他老婆拿下来,这次文武的老婆给了10颗用卫生纸包着的麻古。总共在文武和文武老婆处买了两次毒品。雷某辨认出文武和文武的老婆蒋某。(3)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5月24日下午4点钟左右,文武打电话说把车租给他用一下办事,后来把车给了文武。不知道文武在做什么事。王某辨认出文武。(4)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证实其2012年2月份左右开始在文武处购买麻古和冰毒,自己在文武处共买了20多颗麻古和2克左右的冰毒。其记得清楚的是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文武不卖毒品,就给“小鱼儿”打电话说要买10颗麻古,自己和“小鱼儿”一起到粮食局找文武买,给了550元给“小鱼儿”,由他到文武家里去,自己在楼下等,10分钟左右,“小鱼儿”拿了10颗麻古给自己,这是最后一次在文武处买毒品。余某辨认出文武。(5)证人汤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曾用名“汤强”,在文武处买了两次20颗麻古。2012年4月的一天上午,文武到我的游戏室耍说缺钱,叫照顾他的生意,并说有点好麻古,我同意后以60元每颗的价格用600元买了10颗。2012年5月20几号的下午,电话联系文武后打的到粮食局门口用600元买了10颗麻古回家分几次吃了。汤某辨认出文武。(6)证人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在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和陈某、何某从汉初街的游戏厅出来商量好找点毒品来吃,陈某说文武那里可以买到麻古,后陈某电话联系文武后,驾车三人到粮食局门口将车停在文武旁边,陈某给了文武600元钱,文武递了10颗麻古给谭某,后三人到陈某的一个在望江市场里面的朋友家里烫吸了。谭某辨认出文武、邹黎、何某。(六)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文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武胜大酒店我认识一个外号叫“勇娃”的合川人,“勇娃”说找得到冰毒和麻古。5月25日下午3点多,“高哥”给我打电话说有东西了,我答应去看并说好200颗麻古7000元,后我借朋友王某的比亚迪轿车到合川,见到”高哥”的马仔“成成”交易的“成成”回来把用报纸包着的400颗麻古给我,并对我说有200颗是我的,另外200颗叫我带回去有人来找我拿,叫我到了之后跟“成成”联系,我就带着这400颗麻古开车回武胜,在武胜县高速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抓住了。买来的毒品自己总共吸食了约5克冰毒和10多颗麻古,卖了一部分给吸毒人员。2012年3月中旬至今,“小鱼儿”(邹黎)、先后从我处拿了110-120颗麻古,每颗50元,其余几人都是散起给他们的,也是每颗麻古50元,“老东娃”(雷某)、“江湖”买了10颗,另外,“汤强娃”买了20颗左右,这些麻古基本上我到他游戏厅给他的,“余某娃”前后拿了30颗左右,家里还藏有170-180余颗。然后自己还要吃些麻古,卖了10几克冰毒给“小鱼儿”。2012年春节妻子蒋某看见我身上有麻古,就知道我在贩卖毒品,蒋某只帮我送过两次货,第一次时5月10几号,我用卫生纸包了十几颗麻古让蒋某送到县粮食局门口给“老东娃”,还有次“小鱼儿”要小“包子“,我没在家,我就给蒋某打电话叫她拿一小包冰毒送到粮食局门口给“小鱼儿”。被告人文武辨认出“小鱼儿”邹黎、汤强、谭某、余某、蒋某、“老东娃”雷某。(2)被告人邹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曾用名邹恒,外号“小鱼儿”。2012年3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文武叫我到粮食局宾馆四楼一个出租屋并拿出5颗麻古与我吸食,叫我帮其销一下冰毒和麻古。从3月持续到我被抓的5月,我在文武处共买了近20克冰毒,100余颗麻古。其从文武处时50元一颗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一般是60元,购买的是约0.9颗一个的冰毒,但我卖出去的都是约0.7克,会扣出约0.2克的货。我只在文武处购买过麻古和冰毒。在文武处买冰毒时350元1克,卖也是350元1克,但每次都从里面扣除约0.2克货,要么以200元的价格将扣除的毒品卖给打游戏的吸毒人员,要么自己吸食,大的一个肉,是指冰毒,约0.9克,小的一个肉是0.25克,通常都是别人先联系我,我再联系文武,如果文武有货我就过去买,然后再卖给联系我的人,民警从我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是因为帮文武卖毒品,我都是从文武处赊出来,买完后把钱给文武。2012年5月25日的20天前,我联系文武,文武不在,就叫蒋某拿到楼下给了我10颗麻古,第二次几天前,我联系文武,文武不在,到粮食局楼下,蒋某拿了5个冰毒。两次都没有给将某钱,她也没问。被告人邹黎辨认出长期贩卖毒品给他的文武和与其交易过毒品的蒋某以及其贩卖过毒品给他的“江湖”谭某、余某、“刘三”刘某。(七)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户籍证明被告人文武生于1975年8月30日;被告人邹黎生于1988年8月28日;本院认定被告人文武贩卖毒品78.1886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武购买、运输毒品的情况没有上家“勇哥”、“高哥”的证言及其他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二、关于邹黎贩卖毒品2012年3月中旬至2012年5月,被告人邹黎多次从被告人文武处购得冰毒、麻古等毒品后,除部分吸食外,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0.5克冰毒及5颗麻古、余某6克冰毒及20颗麻古、谭某2克冰毒及30颗麻古。2012年5月24日晚,被告人邹黎在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十字路口“万家副食”处被武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邹黎的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4袋、麻古疑似物16颗。经检验鉴定,4袋冰毒重1.57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6颗麻古重1.02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黎贩卖毒品17.1454克。被告人邹黎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给余某与谭某,其他属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中旬至2012年5月,被告人邹黎多次从被告人文武处购得冰毒、麻古等毒品后,除部分吸食外,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0.5克冰毒及5颗麻古、余某6克冰毒及20颗麻古、谭某2克冰毒及30颗麻古。2012年5月24日晚,被告人邹黎在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十字路口“万家副食”处被武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邹黎的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4袋、麻古疑似物16颗。经检验鉴定,4袋冰毒重1.57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6颗麻古重1.02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邹黎贩卖毒品共计:14.8254克。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据被告人文武供述受理。2、书证 (1)扣押物品清单。物品持有人邹黎,持有物品冰毒疑似物,约2.3克,两个大袋、两个小袋共4袋,白色晶体状放于一铁皮盒内,麻古疑似物约1.6克,红色片状11颗。(2)武胜县人民法院(2008)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及武胜县人民法院(2009)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邹黎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11月29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3)抓获经过说明2012年5月24日晚23时许,邹黎在沿口镇下东街十字路口“万家副食”门口被武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3.鉴定结论 (1)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被检测人文武、邹黎、刘某、雷某、汤某、谭某的新鲜尿液呈阳性;被检测人蒋某、余某的新鲜尿液呈阴性 (2)检验报告检材3(邹黎处搜出的黄白色晶体状固体颗粒)共重1.5752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4(邹黎处搜出的红色和绿色片状固体颗粒)共重1.0299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4、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2012年5月10日左右的晚上,在盛达假日广场“海波娃”的游戏厅遇到“小鱼儿”,向“小鱼儿”赊买5颗麻古和400元的冰毒,“小鱼儿”把他叫到游戏厅过道里,从身上摸了5颗麻古和2个冰毒给刘某,告诉我700元钱,刘某说先欠倒钱,“小鱼儿”同意,毒品自己吸食了。刘某辨认出贩卖过毒品给他的“小鱼儿”邹黎。(2)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在“小鱼儿”处买了20颗麻古和6克冰毒。2011年底,其开始在“小鱼儿”处购买毒品,一般都是两到三克麻古和200元的冰毒,有时也只拿200-300元的冰毒,频率不是很固定,总共拿了10次左右,今年5月18日左右,其通过电话联系“小鱼儿”,然后在新城宾馆对面民族小学旁用600在“小鱼儿”处买了10颗麻古。买来的毒品在家里或宾馆吸食了。余某辨认“小鱼儿”邹黎。(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证实自己总共在邹黎处买了约30麻古和2克多冰毒。2012年4月的一天,在汉初街打游戏输光了钱,见邹黎就把邹黎喊到一边叫邹黎帮其拿5颗麻古和300元的冰毒,欠600元第二天拿钱给邹黎,邹黎同意后过了10分钟左右,在游戏厅外面十字路口邹黎递给其一个用卫生纸包的5颗麻古和300元的约0.3克的冰毒。5、被告人邹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曾用名邹恒,外号“小鱼儿”。2007年因贩毒被武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0年因贩毒被武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我在文武处共买了近20克冰毒,100余颗麻古。其从文武处时50元一颗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一般是60元,购买的是约0.9颗一个的冰毒,但我卖出去的都是约0.7克,扣出约0.2克的货。在文武处买冰毒时350元1克,卖也是350元1克,但每次都从里面扣除约0.2克货,要么以200元的价格将扣除的毒品卖给打游戏的吸毒人员,要么自己吸食,大的一个肉,是指冰毒,约0.9克,小的一个肉是0.25克,通常都是别人先联系我,我再联系文武,如果文武有货我就过去买,然后再卖给联系我的人,民警从我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是因为帮文武卖毒品,我都是从文武处赊出来,买完后把钱给文武。按照这种贩毒频率和数量从三月持续到我被抓,其共卖给余某麻古20颗左右、冰毒约7克,卖给谭某约30颗麻古、2克左右冰毒;卖给“汤海波”麻古约20颗、冰毒约1克;卖给“亮娃”麻古10颗左右;卖给“芋仔娃”约0.2克冰毒;卖给“刘三”约5颗麻古、冰毒约0.5克;蒋某是文武妻子,距2012年5月25日的20天前,我联系文武,文武不在,就叫小娅拿到楼下给了我10颗麻古,第二次几天前,我联系文武,文武不在,我到粮食局楼下,小娅拿了5个冰毒。被告人邹黎辨认出文武、蒋某、谭某、余某、刘某。本院认定被告人邹黎贩卖甲基苯胺类毒品14.8254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黎贩卖毒品的数量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78.1886克,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黎知是毒品而贩卖,对被告人邹黎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黎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7.1454克。被告人邹黎在本案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武、邹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武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其吸食毒品的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考虑,认定被告人文武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78.1886克,认定被告人邹黎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4.8254克。被告人文武犯罪后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审理中坦白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黎在本案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邹黎辩称自己未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谭某、余某的辩解意见,经查,吸毒人员谭某、余某均证实在被告人邹黎手中购买毒品分别为30颗麻古、2克冰毒和20颗麻古、6克冰毒,与被告人邹黎供述30颗麻古、2克冰毒和20颗麻古、7克冰毒能相印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30颗麻古、2克冰毒和20颗麻古、6克冰毒,被告人邹黎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7年8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邹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天兵代理审判员:蒋瑜人民陪审员:陈运斌
书记员:曹文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