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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博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博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博动)罚等与张军行政裁定书

(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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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刘少球,所长。委托代理人:叶家强。被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博动)罚(2013)B03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先予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材料不齐全,无法执行,需要补充为由,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远忠审判员:罗春华审判员:钟翔能

书记员:胡立武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