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惠州金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张梁洪,董事长。被执行人邓飞,男,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惠州海誉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邓飞。
申请执行人惠州金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飞、惠州海誉电镀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厂房腾空交回给申请执行人及案件执行费。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纪汉雄代理审判员:刘娟
书记员:黄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