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双喜。被执行人白俊杰,系刘双喜之妻。被执行人佟庆安。被执行人兰玉梅,系佟庆安之妻。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建安,经理。
解除对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33号1幢自北3号1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1幢1-5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被执行人佟庆安名下位于人民路33号1幢自北第1号1-2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房产的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张志博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