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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西刚、张秀峰等与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民委员会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2013)衡桃执字第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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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西刚。申请执行人张秀峰,系何西刚之妻。申请执行人何云飞,系何西刚之长子。申请执行人王亚宁,系何西刚之长儿媳。申请执行人何云肖,系何西刚之次子。申请执行人毕艳华,系何西刚之次儿媳。申请执行人何佳,系何西刚次子何云肖之女。申请执行人何希起,系何西刚之弟。申请执行人刘秋绵,系何希起之妻。申请执行人何文静,系何希起之女。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代金锁,该村委会主任。

提取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民委员会在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应得收入款项222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