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新天宇通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昭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9460元、利息损失500元、案件受理费17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101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勃银行账户存款101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广平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