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启明。申请执行人郭欣平。被执行人李同新,河北衡丰发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民二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将被执行人李同新名下衡国用(2003)第00485号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郭启明、郭欣平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应尽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同新名下衡国用(2003)第00485号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郭启明、郭欣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海滨
书记员:宋永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