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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启明、郭欣平与李同新执行裁定书

(2013)衡桃执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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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启明。申请执行人郭欣平。被执行人李同新,河北衡丰发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民二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将被执行人李同新名下衡国用(2003)第00485号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郭启明、郭欣平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应尽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同新名下衡国用(2003)第00485号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郭启明、郭欣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海滨

书记员:宋永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