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玉双。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荣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4867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843元,诉讼费4301元,执行费7201元,共计5181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181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海滨
书记员:宋永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