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加平,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学东,桃城区赵圈镇计生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李广宁。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2)101039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2)101039号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2)101039号决定强制执行。
审判长:宫卫红审判员:宋明亮审判员:扈荣振
书记员:马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