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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衡水市桃城区残疾人联合会与衡水运达热处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衡桃非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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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张英德,理事长。被执行人衡水运达热处理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人联合会作出的桃区残字(2012)第50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联合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衡水市桃城区人联合会作出的桃区残字(2012)第50号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衡水市桃城区人联合会作出的桃区残字(2012)第50号决定强制执行。

审判长:宫卫红审判员:宋明亮审判员:扈荣振

书记员:马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