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文学。被执行人刘文义。被执行人李会改,系被执行人刘文义之妻。
本院曾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会改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执行案件清结,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会改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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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文学。被执行人刘文义。被执行人李会改,系被执行人刘文义之妻。
本院曾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会改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执行案件清结,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会改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
书记员:刘晨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