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石永。被执行人常家声。
中止本院(2011)衡桃彭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张石永。被执行人常家声。
中止本院(2011)衡桃彭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
书记员:刘晨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