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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石永与常家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衡桃执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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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石永。被执行人常家声。

中止本院(2011)衡桃彭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