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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强与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衡桃执字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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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强。被执行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英,总经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银行存款2953248.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海滨

书记员:宋永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