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强。被执行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英,总经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银行存款2953248.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海滨
书记员:宋永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赵强。被执行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英,总经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银行存款2953248.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海滨
书记员:宋永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