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东君。被执行人李建邦(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6月3日作出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8000元、利息损失12012元(已计算至2013年7月9日),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620元,以上共计606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邦(帮)银行账户存款606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广平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